自古以来,慈善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和文化传统,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古代的“义仓”、“施粥”到近代的救灾济贫,中国的慈善文化源远流长,深深植根于国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实践中。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设立“中华慈善日”,将每年的9月5日定为全国性的慈善纪念日,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中国对慈善事业的重视,更为推动慈善文化的发展和传播提供了新的契机。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古代慈善史的丰富内涵,回顾那些影响深远的慈善行为和制度,以及它们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和影响着今天的慈善实践。通过梳理古代慈善的轨迹,汲取先人智慧,传承慈善文化,推动当代及未来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
“慈”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爱,“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慈善事业是人们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
慈善是对人类的热爱,为增加人类的福利所做的努力。通过救济、援助或者捐赠等等这些手段来增加人类之间的爱并扩大人类的福利。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譬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孔子和孟子也曾说道:“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慈善一词翻译成英文为“PHILANTHROPY”,源于古希腊语,本意为“人的爱”,大约从公元十八世纪开始使用。还有一词“CHARITY”也是慈善的意思,该词出现的历史较为久远,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其本意为“爱”的意思。
也有近代人给慈善下了如此的定义: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
中国慈善思想和慈善活动源远流长。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有关人类社会福利和保障的思想、措施就产生了。
在原始社会里,平等、忠诚、团结互助、尊敬老人是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他们都以为,对氏族内部的老、弱、病、残的供养是每个成员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在氏族内部,每个成年者都尽自己的能力去创造社会财富,老有所养,少有所托,孤寡残疾之人都得到氏族的供养,童叟之辈都得到氏族的关爱,享受着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这些纯美的社会生活和风俗,蕴涵了原始社会人民淳朴的道德观念和福祉共用的原始朴素的福利观。原始社会中图腾崇拜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着当时互助共济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理想。图腾崇拜这种原始宗教禁止杀害和食用被奉为图腾对象的动植物,还要求同一图腾的人要互助互爱,共同生活等等。(由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尚不到4,000年,因此对此没明确的史料来佐证,但我们大家可以通过古代神话传说和现代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等相关的资料来大致推论原始的社会福利及其思想)
先秦时期是指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直至秦统一以前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阶段。这一时期萌生的社会慈善活动及其思想,对于以后历代慈善事业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影响至为深远。
西周时期,社会慈善和保障益见规模,并初步形成了一种制度和模式。在西周的统治机构之中,设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抚民众等。周代还有“养疾”──即帮助国人消除灾难和疾病的惠政。首先是通过祭祀活动祈求苍天降福于民,保佑国人消灾祛疫。其次是专门设立疫医负责治疗患病的国人。
春秋战国时期,慈善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救灾减害方面,有平籴(平籴制度,是诸侯国将丰年与灾年各分成大、中、小三等,丰年由官府买入粮食,灾年则由官府卖出粮食)和通籴制度。
在恤老慈幼方面,不独使特殊群体如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还对年长的老者格外关注,对慈幼事业也十分重视。春秋战国之际,古代中国对老人的养恤措施,经历夏、商、周数百年的发展已至为完备,且形成制度。不同年龄的老人有不同的称呼,以示尊重,并给了老人相应的优抚。同时还依据年纪和生理状况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饮食待遇和日常护理。除此以外,春秋战国时还继承着三代以礼养老的遗制。即按三代先王将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分为“国老”和“庶老”,分别在不同的机构供养。春秋战国时期,有关儿童慈善方面的政令及实施已相当丰富。诸侯各国对慈幼工作都极为重视,推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对生育的妇婴给予特别照顾,免征幼儿的算赋。
两汉时期,由于统治者的重视、提倡和在自然灾害的刺激下,古代中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秦汉时期频频发生灾害,据统计,秦汉440年中,灾患竟达375次之多。面对频频发生的灾荒,两汉政府不得不施行一些荒政措施来救济灾民,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汉王室对仓储机构的建立很看重。宣帝(公元前73年至前49年)时,政府开始大规模兴建“常平仓”,以备灾荒赈恤之用。这一制度一直伴随两汉王朝始终。每遇到灾荒之年,朝廷也很看重,往往颁布诏谕,或开仓调粟,或赈贫恤患,或减赋免役。地方政府和民间人士也采取对应的慈善救济方式,以解困危。如公元前116年(汉武帝元鼎元年),江南发生大水灾,户曹史陆续,广施粥食,“所食六百人”。
两汉时期,医疗救济事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官方和民间的医疗救济慈善行为已经常见诸于史册。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发生了大瘟疫,钟离意(按:见《后汉书》卷四十一《钟离意传》)亲自施给医药,救活者甚众。
一、政府采取鼓励人口增殖的措施和政策,颁布胎养令,免征育婴之家的赋税,甚至给贫民生子者在育婴期间一定的资助。对于孤儿和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幼婴、孩童,由官府出资抚养。
三、颁布养老令,要求人们尊老敬老,体恤孤寡,并赐予其粟、帛等物品,以终其老。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慈善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慈善事业在此期间得到较大的发展。
在灾荒救济方面,这一时期继承了前朝的政策并有所发展,南北朝时期,设置了义仓。各政权频频开仓赈贫。
在医疗救济方面,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在统治的人的倡行之下,类似的慈善机构比较普遍地建立起来。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慈善事业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佛寺慈善活动的兴起和盛行。佛教自西汉后期传入中国,经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但佛寺众多,而且还借助权贵的支持,形成了势力雄厚的寺庙经济。据史料记载,这一时期中国佛教寺院的慈善救济活动的范围很宽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济贫救灾。佛寺经常对贫苦大众进行布施,有时也专施给那些特殊的家庭和个人,帮他们渡过难关。六朝时期,还创设了僧祗粟制度。即将部分民户划为僧袛户,以其每岁课纳专做救济贫困及灾荒之用。
二、施医给药。魏晋之际不少僧徒像杯度、僧惠、佛图澄都研习医学,而且医术高明。佛图澄(公元232-348年),西晋、后赵时高僧,西域龟兹(今新疆库车一带)人。西晋末年东至洛阳,及后赵政权建立(公元319年),佛图澄即以方术取得统治者石勒、石虎的信任,劝其施行“德化”,勿滥杀;并藉医术在民间广为宣教。有记载称:“时有痼疾,世莫能治者。澄为医疗,应时瘳损。阴施默益者,不可胜计。”杯度、僧惠在治疗眼疾、脚疾、头风、伤寒、难产等病症方面亦有独到之方。
由于当时民间患病者往往有赖佛寺的医疗救助,而且医治痊愈的也很多。在瘟疫流行的时候,佛教徒们往往走出寺门,到疫区进行救治。僧徒们还兴设“药藏”以供应所需之药品。佛教徒为人们治病是源于佛教中的悲悯之心,并不向病人收取诊资和药费。
三、规诫杀戮。戒杀生是佛教基本教义“五戒”中的一戒。佛教众僧慈悲为怀,佛教寺院及其高僧向统治者大力倡戒残杀。
四、劝善修德。佛教徒在其所进行的活动中,广劝人们修善积德,讲述佛教的因缘报应,宣传做善事的种种好处,劝导世俗大众多做慈善公益事业。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统治阶级为了笼络民心,巩固其统治,也对广大民众普施恩惠。因此隋唐时期慈善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仓廪制度比较发达。义仓在隋唐时期非常兴盛,推行于全国各州县。其制度也非常完备。从粮食入库、储蓄、管理到赈济都有规则可循。在义仓大幅度发展的同时,常平仓也没有完全废止,在粮食歉收之年仍平粜粮食给百姓。
隋唐时期,佛教慈善事业在赓续前代已有的慈善活动时又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寺院除了竞相对民众广布施舍,开展慈善救济活动之外,还开始在寺院内建立具固定场所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悲田养病坊是一个集赈恤、收养贫困者和废疾老人于一体的慈善机构。
唐代的佛教慈善事业还表现在济贫活动方面。如开元年间,五台山清凉寺曾设粥院,在灾年周济贫民。
社邑的济贫活动也是唐代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邑由僧人和民间佛教信徒自愿结合而设。社邑除了供奉佛事外,主要是从事民间经济活动和生活互助。每逢丧葬、婚嫁等大事,其他成员纷纷解囊资助。
隋唐两代在恤老、慈幼、施药等慈善事业方面也很看重。在恤老方面,政府制定了法律上和礼仪上的若干规定,对这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者进行安抚。政府还经常组织和举行一些尊老敬老的礼仪或慈善活动。在慈幼方面,主要是在灾荒期间由官府出资为饥民赎子。在医疗方面,主要是在瘟疫流行之年,官府派医到疫区治疗和命令地方郎中就近舍药防疫。盛唐时期,民间比较有影响的民间私人赈济的慈善活动也开始涌现。
中后唐时期,民间社会的慈善活动还开始突破地缘和血缘的限制,救济范围有了新的扩大。“义渡”、“ 义井”、“ 义浆”等纷纷出现。
宋朝奉行以文立国的政治理念,并将儒家仁政思想渗透贯彻于一些政策诏令之中,政府也很看重风俗教化的功能。因而,官方慈善事业比较发达。
宋朝中央政府相继设置了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和慈幼局等慈善机构。其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内容之广,在中国封建社会无一朝能出其右。
政府也很看重和经常开展带有慈善性质的赈灾活动。仓廪制度是备荒救灾的根基和保障。宋代很看重仓廪制度的建设。
常平仓、义仓在两宋时期虽非常设,但在慈善救济方面仍起一定作用。而且救济方法较以前有一定改进,开始以工役救荒。这一时期官府的赈济活动还有一个有必要注意一下的地方,那就是政府也对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赈济。
两宋时期民间慈善事业发达的另一标志就是许多封建官绅出私资,购置田产,设义庄,赈济和安抚贫穷不能自给的族人。
义庄主要是适当供给一些日常生活及婚丧喜庆所需之物。义庄一般还设置义学、义塾资助本族贫寒弟子入塾习业,对学习优秀和获得功名者给予奖励。苏州范氏义庄设立较早且非常著名的义庄。它由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创设,是当时义庄的典范。其他比较有名的还有漳州通判王必正、成都施杨休等设立的义庄。
北宋仁宗时(1048年),河北遭遇水患,流移之民如潮水般涌入青、淄、潍、登、莱五地丰熟处。时任青州知府的富弼调动了青州等五州人民发扬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慈善精神,患难与共,赈灾恤邻,慷慨救助河北各地流民。南宋时期著名的慈善家刘宰在金坛三赈饥民时也得到了友人和当地官绅的全力支持。众多的民间人士都比较热心慈善事业。由此可见,宋代的民间慈善事业是比较发达的。
慈幼局是宋代又一重要慈幼慈善机构。临安慈幼局是官方创办的最早最著名的一处。它于淳祐七年(1247年)由理宗颁布诏令设立。这是南宋政府明令建立的育婴慈善机构。它的经费来源于官府,由官府补贴领养幼婴者一定的钱米。宝祐四年,理宗又颁布诏令,要求天下诸州广设慈幼局。于是,以慈幼局为典型的宋代慈幼机构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
宋代另一个重要的慈幼机构是建康慈幼庄。它是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8年)由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创办的。慈幼庄利用没官田产作为资金收养遗弃婴儿。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上实施得力,使建康慈幼庄得以“逾四十年,相仍不废”,在宋朝慈善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还有几处较为重要的育婴慈幼机构。一是湖州婴儿局,由湖州通判袁甫创设。其收养对象是道旁被遗弃的幼婴。二为宝庆慈幼局,由知府赵粤始创。对湖南一带的慈善育婴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金朝问鼎中原之后,仿汉人之制,设立惠民司、普济院、养济院,暖济院等慈善机构,对社会进行救济。
在赈灾方面,金朝的慈善救济措施主要有赈贷、平粜,调粟就食等措施。另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金朝统治者对于女真本族龙兴之地的东北关外,还特别实施一种名为“牛头税”的救济措施,即在水旱乏粮时,对占女真人绝大多数的猛安谋克户只课极低的税收。
在元朝所有的皇帝之中,元世祖忽必烈是比较重视恤孤赡老的,多次发布诏令,要求地方政府设置慈善机构,对鳏寡孤老、妇幼贫子予以安抚和救济。为了使收养鳏寡孤独的养济制度落到实处,元代更在法律上做了规定。
元代还有专门的官吏“经略使”负责救济孤寡。元朝慈善事业可圈可点之处是其慈善医疗事业。统治者在全国普遍设立了惠民药局,并派有专人“提领”管理。
在灾荒救济方面,元代亦照前朝旧例在全国各路、府设常平仓。在灾荒之年,政府调粟拨资对灾区百姓进行安抚和救济。
明清时期的统治者对慈善都较为重视,不但恢复和发展了前朝的一些官办慈善机构,而且创设了一些新的官办慈善机构。
养济院是在明代由官方倡设的抚恤孤老的慈善机构。该制度由朱元璋创设,并且终明一世,这种养济院在全国不断得到推广和普及,在兴盛时期达到了各州县都有一所,个别财力宽裕的州县则有两所。
朱元璋称帝建国后,即诏令天下郡邑,广设惠民药局。惠民药局很快在全国各地普及,基本上每州县一至二所,经费由常平仓支出。
漏泽园亦称义冢,最早见诸于北宋,以后历代都有。明代承袭前制,于县治城厢荒地广设漏泽园。
明清政府还设有栖流所,专门收养外来无业或乞食之人的慈善机构。栖流所在一些地区更发展成留养局。。栖流所主要分布在京畿重地和各省交通要道和灾害频繁之地区。栖流所主要收留过往贫困流民,给他们提供容身之地和米食、衣被、柴薪等物,使其免于寒冷、饥饿。
普济堂大多数由地方乡绅集资创办,影响最大的是京师普济堂。普济堂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有清一代,在河南109个州县建有普济堂129所。
会馆最早出现在明永乐年间,是各省缙绅为便利同籍应试士人旅居而在京师与各省城要地创设的。会馆主办的慈善活动主要有助学、助丧、施医、济贫等四个方面。
义庄由北宋范仲淹首创,此后,各地设义庄置族(义)田渐成风气。据统计,明代276年间大约设置了200个,清代义庄的设置更是数以千计。义庄的慈善活动具体言之,有赡贫、恤病、助婚丧、养老、劝学、救急等。
宋明以来,佛教、道教的劝善书在江南地区的民间社会非常盛行。善书的广泛流行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回应,以致善堂林立,善会风行。明清期间比较著名的善堂、善会主要有同善会、放生会、惜字会、救生局、义渡局、清节堂、丧葬善会等。
明清两代是中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明清两朝的统治者也承续前朝各代的荒政措施,从备仓积谷,发仓给粟,煮粥应饥等方面对灾民进行救济。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各地的义、社、常平仓在政府的督导下,逐渐得到了恢复。明宣宗时期,周忱奏请在苏、松、常三府设置济农仓,得到批准。其后,济农仓在各地逐渐推广,在全国其他各府州县都有。
清入关以后,常平仓、义仓、社仓等在全国各地照例设置。清代的仓储制度,历经康、雍、乾三朝,到18世纪后期已相当完备。政府控制的官仓除例设的常平仓以外,还有新设的京通仓、旗仓和营仓等。
绅商大规模地参与地方社会的灾荒和捐助、赈济是在入清以后。清代绅商捐输赈济几乎在全国各地都有例证。而且绅商认捐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汪应庚一次性就捐银六万两。
育婴事业大力振兴是在清朝立国之后。溺婴之俗在清朝时达到了极致。清朝的统治者也比较重视。在历代统治者中,雍正是最突出的,他诏令地方各州府设置育婴机构,有力地推动了清朝慈幼事业的发展。
清代育婴堂在顺治年间就已出现,至康熙、雍正两朝,江南各府州县治大都创设育婴堂,至雍、乾之交,各地形成了兴办育婴事业的高峰。清朝中后期,全国各地成立的育婴机构多种多样,如六文会、济婴堂、保赤局、救溺会、救婴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有清一代,江南地区的育婴慈善事业在全国范围内是最为突出的。这一区域的育婴机构不仅立足于以县治为中心的城区厢关,而且延伸到了都图里甲一级。也就是说,城有育婴堂,乡村亦设留婴堂、接婴所、保婴会等慈幼机构,形成了一个结构符合常理、体系完善的育婴网络。
1、同善会,是在明后期文人士大夫讲学结社之风盛行的背景下兴起的。同善会的主要活动是,举行集会,进行劝善演说,并施米舍钱,旌奖节孝,以促成乡里一种人人为善的良好风俗。明朝比较著名的同善会有高攀龙组织的无锡同善会和陈龙正组织的嘉善同善会。
2、放生会,是一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慈善团体。其主要活动是放生各种动物生灵。这种活动在南朝时就有记载,但主要体现为僧尼间的善举,在元明时走向了衰落,直至明中期又开始兴起。明清的放生会带有显而易见的结社性质,是文人雅士的闲逸乐善之举。
3、惜字会,或称文昌会,或称“惜字局”、“惜字社”,源于明清时期儒家士大夫对文昌君的信仰。在每年二月初三文昌君生辰之日,一些文人士子便组织惜字会,通过募捐筹得善款雇人定时收拾废弃字纸,或建烧纸炉。
4、救生局,设于江河湖泊险滩暗礁之处。有救生船,由水保、水手日夜梭巡,遇有失事即往救护。水枯季节,则遣水手等人炸凿暗礁,以利航运。
5、义渡局,是濒江临湖州县的一项善举。主要是为过往行人及商旅摆渡,过河涉湖,护送客人及行李,不取分文。
6、清节堂,此类善会善堂,名称甚多,又称“敬节会”“儒寡会”或“贞节堂”等。主要收养和抚恤“青年孀妇贫苦无依,年在三十以内者,及未嫁夫立志在夫家守节之贞女”,同时还兼有旌表其操行的功能。
7、丧葬善会,是由民间善人捐资成立的以施舍棺木,掩埋尸骨为专责的善会善堂。这些善会善堂名称五花八门。在明朝以善会为主,如“掩骼会”“白骨会”;在清朝以善堂为主。如“恻隐堂”“锡类堂”“积善堂”“怀善局”等。各类善堂善会,有的功能单一,有的众善并举,是多功能的综合性慈善机构。
晚清义赈开始突破传统的地域性的赈灾模式,破除了狭隘的地域观念。传统的慈善事业开始向近代慈善事业转化。
而真正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则出现在戊戌期间。在戊戌维新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慈善机构出现了转机,慈善事业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气象。一些维新人士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慈善事业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慈善机构的主张,进而导致了人们的思想──特别是慈善界人士,及慈善事业的变化,酝酿和萌生了近代色彩的慈善理念。在
进入民国以后,慈善事业开始向制度化、法制化转变。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慈善机构来管理慈善救济,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民间慈善团体的法规。民国前期还开展了较为广泛的慈善救济,特别是灾荒和兵灾救济。
抗日战争爆发后,数以千万计的民众被迫流离失所,救济难民成了这一时期慈善事业最重要的内容。国民政府和民间各慈善团体对难民,特别是难童给予了相当多的救济和帮助,使许多难民得以在战火中幸存。这一时期的慈善事业还包括各慈善团体掩埋死尸等善举。
抗战胜利后,面对战争留下的千疮百孔,国民政府成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接受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无偿提供的各类食品、棉花、运输器材等物质援助,以重建和平家园。新中国政府从1945年10月到1946年9月进行了急赈、难民遣送、医药救济等;从1946年9月到1947年12月开展了“以工代赈”等方式的各类善后事业。
与以济贫助困、赈灾救荒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相比,近代慈善事业的内容要丰富得多。一方面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另一方面,则将范围拓展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工商经济等方面,不断设立慈善医院、慈善学校、慈善工厂或习艺所等,同时实施了许多以工代赈的工程,让实物救济和劳务谋食相结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遭受暴风骤雨的革命斗争,许多民国年间创办的慈善机构已处于瘫痪或解散状态。1950年,政府将救济福利事业提上日程,对旧有的慈善机构进行了接受和改造,并新建了一些社会福利机构,颁布了《劳保条例》和《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等相关法规。然而,新中国建立后的慈善事业由政府完全包办,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被否定,走的是一条慈善福利国家化的道路。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大包大揽,慈善事业偏离其本义,衰熄的征兆已有显露。及后来极“左”思潮和的影响,慈善事业陷入停顿,以致销声匿迹长达30年之久。在这期间,中国内地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也没再次出现有组织、有规模、经常性的慈善活动。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极“左”思潮的澄清,拨乱反正工作的开展,政治空气的和缓,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和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使慈善事业的复兴具备了条件。以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为起点,内地的慈善事业逐步走向了复兴。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创立后,民间慈善机构(包括省级慈善机构和地方性慈善机构)纷纷建立,慈善活动也频频开展起来。内地的慈善事业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期,并将沿着非政府化、法制化、专业化、普及化的方向向前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的法律。
慈善事业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状况。纵观中国慈善史,我们还可以管窥到中国古代社会贫富悬殊现象以及诸如婚葬等社会习俗。
现代慈善、志愿服务、社会工作均来自传统慈善概念。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以及对于效率和产出的追求,仅仅以简单的救济、供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慈善,开始了专业化分工:19世纪出现了专业社会工作,20世纪则逐渐将志愿服务确定为一个新的专门领域,传统慈善也演变为现代慈善。
现代慈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慈善更注重给予困难或特殊群体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过程,在形式表现上仍侧重于传统意义上的捐赠和救济,因而也常常和捐赠行为结合在一起,称为“慈善捐赠”,是典型的第三次分配的方法。如果从产业划分的角度看,可归类为第三产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现代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体现了我们国家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精神文明等各项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中国特色现代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事业各取所长、融合发展,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必将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现代社会中,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在慈善事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慈善信托通过其灵活性、财产独立性、长期性、专业性以及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优势,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慈善基金会则通过其资金筹集、项目实施、社会治理参与等功能,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 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可以为慈善资产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增值服务,确保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为慈善项目的持续运营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 信托机构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慈善目的,设计并执行具体的慈善信托计划,通过有效的项目管理与执行,确保慈善目的得以实现,如教育资助、医疗救助、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
· 信托机构在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慈善法》《信托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确保慈善信托的合法合规性,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障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信托机构可通过其金融创新的能力,探索和实践多样化的慈善信托模式,如家族慈善信托、企业社会责任信托等,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 信托机构作为桥梁和纽带,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包括资金、人才、项目等,促进慈善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利用,提升慈善事业的整体效能。
· 信托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委托人实现慈善理念的传承,通过慈善信托的长期性和稳定能力,将个人的慈善意愿转化为持续的社会影响力,培育和弘扬慈善文化。
· 慈善基金会具有强大的资金筹集能力,可以通过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捐赠股权、房产等多种方式,为慈善事业筹集必要的资金,支持各类慈善项目的实施。
· 慈善基金会具备专业的项目规划和实施能力,可以依据社会需求设计和执行各类慈善项目,确保项目的有效开展和良好效果。
· 慈善基金会热情参加社会治理,通过慈善项目支持政府的社会政策,帮助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在自然灾害和社会危机面前,慈善基金会能够迅速响应,组织救援和援助工作,减轻灾害和危机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 慈善基金会致力于推广公益文化,提高公众的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的慈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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